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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须知
2023/05/11

办理公证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规定,我馆受理旅居俄罗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可以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包括: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国籍、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二、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  

  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俄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俄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中国公民;  

  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公证当事人必须由本人亲自来我馆申请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提交材料  

  1、逐项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确有困难,可根据使领馆要求提供相应委托证明材料);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5、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6、领事官员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请参考“三、主要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  

  (三)领事官员审核出具公证书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使、领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三、主要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  

公证类型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4、原则上不再办理涉房产交易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诉讼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离异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须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1、当事人须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指纹公证


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注意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三)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办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使领馆不予办理。  

  (五)使领馆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六)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应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使领馆不出具上述种类的公证。  

  (七)中国国内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对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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