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2、当事人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提交材料(以下均为原件,请一并携带复印件)
1、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居留证件,双方中国居民身份证。
2、离婚协议书(1份,办理离婚登记时现场复印2份)。协议书内容中应载明双方系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双方的结婚证件。
4、双方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三、办理流程
1、当事人通过“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板块进行预约,双方按预约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总领馆领事证件大厅现场办理。
2、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按指纹。
3、对于初步判断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当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4、自总领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自然日,下同,自总领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向总领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总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自第4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坚持离婚的,需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和本规定第(二)条列明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总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并按指纹。
领事官员查验各项材料,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印”处签名、按指纹,当场领取离婚证。
如双方不能当场取证,则离婚登记无效,需重新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7、办理离婚登记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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